“建工集团”)向津万事兴拆借资金2000万元;2022年,建工集团累计向津万事兴拆借资金1450万元。2023年11月底,建工集团累计偿还660万元,资金占用余额2790万元。
你公司作为挂牌公司津万事兴操控股权的人,审批同意建工集团占用挂牌公司资金,损害了挂牌公司利益,违反了《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法令法规。依据《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则,现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办法。你公司应恪守法令和法规规则,不得施行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行为,采纳比较有用办法催促建工集团赶快偿还占用资金,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