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漳州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持续加大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打击,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执法,营造学法、懂法、守法氛围,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不定期公布本市环境违法处罚典型案例。
2024年3月19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龙山溪金山段河道进行巡查时,发现位于荆美村河道南侧田地内存在一口坑塘内贮存感官黑色、恶臭的水体,并存在渗漏迹象,渗漏液流入田地内排水沟后汇入龙山溪。执法人员沿着坑塘底部的PVC管向上排查,发现沿途管道上设置多个带有阀门的三通口,最终管道连接至南靖县某畜牧有限公司储液池旁,并且在储液池内发现一潜水泵连接软管后与上述PVC管相连。
在执法人员见证下,该公司负责人启动潜水泵,储液池内的养殖废水可通过PVC管向前述坑塘的内部排放,打开PVC管一三通口的阀门,三通口也可往外排放养殖废水。采样人员对坑塘、排水沟、PVC管一三通口处、储液池采集水样,执法人员对检查、采样过程拍照取证并记录,该公司负责人配合执法检查。
监测报告数据显示,PVC管三通口处、排水沟、坑塘、储液池水样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此,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调查。
南靖某畜牧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2024年4月29日,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人民币12.75万元罚款。
1.2024年3月19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
4.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5日将该公司主要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畜禽养殖业主作为畜禽污染治理主体,必须落实治污主体责任,避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减少养猪场环境污染问题的出现。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加强监管,引导畜禽养殖企业增强环保意识,确保企业依法依规排污。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推动“蒲公英”普法志愿活动规范化发展,推行说理性执法,寓“法律宣传”于行政执法过程。通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对环保法律和法规细致的宣传和耐心的解答,提高企业主的环境法治认识和守法意识;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中,向企业清楚告知违反的法律和法规条款和处理依照条款,将法律宣传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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